编剧出具授权后备案公司变更编剧该如何保障权益
第十期汐溟版权沙龙问题回复系列之四:编剧出具授权后备案公司变更,编剧该如何保障权益?
学员案情:
甲系电影剧本的作者、著作权人,与乙并无剧本版权相关合同,但为乙出具授权书以供乙做剧本备案。现乙与丙签订项目转让协议,将该项目整体转让给丙,并将备案变更为丙。
学员问题:
作为电影剧本的作者、著作权人,与丙是否需要协议?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?
汐溟观点:
严格来讲,授权书属于版权合同的附件,应该依托于版权合同。正常顺序应该是先有版权合同后出具授权书。这个版权合同是指电影公司与编剧签订的版权性协议,既可以是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也可以是剧本版权转让或授权合同,还可以是编剧聘用合同等。授权书的价值是编剧同意电影公司使用其剧本拍摄电影,电影公司在取得编剧授权书后可对其拍摄行为免责。版权合同的价值在于保护编剧的权益,如版权合同可确定编剧的署名权及报酬权,即编剧在授权电影公司拍摄其剧本时可以获得何种对价权益。通俗地理解是,电影公司获得编剧的授权书是其合同主要权利,而编剧从电影公司获得报酬或授权金并维护署名权是其主要权利。电影公司获得了编剧的授权书便已经实现了其渴求的利益,但在无合同的情形下,编剧的利益即署名及报酬该如何保障?
编剧甲应该同丙签订版权授权合同,以此来约定自己的署名及经济权益。如果丙拒绝,甲可向乙撤回授权并向丙发送书面声明,告知其在无授权情形下若拍摄影片将构成侵权。